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
2008-03-21 16:05: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三、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

 

关于预认定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的三个条件中,“应纳税所得额”以经税务师事务所审计通过的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纳税所得额为依据:“ 从业人数”是指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劳务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的人员不再作为劳务公司从业人员),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全年平均从业人数= (1月末从业人数+2月末从业人.....12月末从业人数) /12;“资产 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三个指标必须全部符合才可认定。